10月18日14时许,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,某大楼7楼楼顶发生火灾。现场火势较大,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,用水枪将火势扑灭。所幸处置及时,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。经过现场火灾调查初步认定是七楼电焊工陈某,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,无证施工引起火灾。警方查明陈某(男,50岁)的违法行为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六十三条之规定,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。
《消防法》法律知识普及:
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,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,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;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。
进行电焊、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,必须持证上岗,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。
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:
(一)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;
(二)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的。
安全提示:电焊属于特种作业,相关从业人员,需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。